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原标题: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方式,通
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
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
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在遵
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本公司网站;
(四) 新媒体平台;
(五) 电话咨询;
(六) 传真、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 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二) 投资者调研;
(十三) 路演;
(十四) 接待来访;
(十五) 座谈交流;
(十六)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管理部
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备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
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
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
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
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管理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
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传真、电子信箱和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必
要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分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
券管理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三十九条 为证券管理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分子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所
有投资关系活动中应统一由专职人员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方式,通
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
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
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在遵
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本公司网站;
(四) 新媒体平台;
(五) 电话咨询;
(六) 传真、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 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二) 投资者调研;
(十三) 路演;
(十四) 接待来访;
(十五) 座谈交流;
(十六)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管理部
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备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
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
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
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
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
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管理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
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传真、电子信箱和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必
要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分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
券管理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三十九条 为证券管理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分子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所
有投资关系活动中应统一由专职人员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
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