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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聪股份(8702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3-11-10作者:宸云之家分类:财经新闻浏览:88328
原标题:华聪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华聪股份(8702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0225 证券简称:华聪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年 11月 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自公司向北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限售解限售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到期后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北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二)离职后6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交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北交所申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华聪智慧建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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