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养老2045五年混合型发起式FOF (017404): 关于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原标题:天弘养老2045五年混合型发起式FOF : 关于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45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2023年 10月 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的认购和申购,分别计算“5年持有期限”。在“5年持有期限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5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5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5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
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且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的申购费率: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五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目标日期之后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日以上(含该日)且少于 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日以上(含该日)且少于 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日以上(含该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5.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45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2023年 10月 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
基金简称 |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FOF) |
基金主代码 | 017404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3年7月24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3年10月24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8年7月24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23年10月24日 |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的认购和申购,分别计算“5年持有期限”。在“5年持有期限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5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5年持有期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5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标日期。
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和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且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0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8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6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3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2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1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五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N<7日 | 1.50% |
7日≤N<30日 | 0.75% |
30日≤N<365日 | 0.50% |
N≥365日 | 0 |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5.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