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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桂交02 (149303):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桂交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3-10-19作者:宸云之家分类:财经新闻浏览:98491
原标题:20桂交02 :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桂交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桂交02 (149303):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桂交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49303.SZ 债券简称:20桂交02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桂交02”票面利
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桂交02”)的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有权调
整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年及第5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9个基点,即
“20桂交02”债券存续期第4年及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3.0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
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投资者可于2023年10月23日开始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登记期为5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安排回售登记期)。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7日(仅限交易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1月20日(因2023年11月18日为休
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
利息)卖出持有的“20桂交02”。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回售撤销期安排:本次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余额:15亿元人民币。

4、债券简称:20桂交02。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49303.SZ。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7、起息日:2020年11月18日。

8、付息日: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1月18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
另计利息)。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5
年11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11、本次利率调整情况: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20年11月
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票面利率为4.09%,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3年末,公司选择下调票面利率109个基点,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3.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利率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7日(仅
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
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1张及其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4、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年11月20日(因2023年11月
18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
付。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
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1月20日(因2023年11月18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
期间利息,利率为4.09%,每10张“20桂交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72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
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90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
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
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
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
联系人:黄莹
电话:0771-5811960
传真:0771-5811900
2、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
联系人:乔贵
电话:010-88576898-801
传真:010-885769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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