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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00051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10-13作者:宸云之家分类:财经新闻浏览:89737
原标题: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丽珠集团(00051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30日,并同意拟向 243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3年 10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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