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濂溪债 (152602):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0濂溪债 :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602.SH 债券简称:20濂溪债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12日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12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月 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0濂溪债
3、债券代码:152602.SH
4、发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 3个、第 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1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个计息年度
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第 4至第 5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个
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
债券存续期第 6至第 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7年 10月 11日。如投资者在第 3年末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
月 11日;如投资者在第 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为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5年 10月 11日。本期债券
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0月 1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月 1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12%,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1.2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1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
及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
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年 11月 6日
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木樨路 96号
联系人:曾小英
联系电话:0792-8990013
2、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中航产融大厦 32层
联系人:孙宏菁
联系电话:010-5956246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52602.SH 债券简称:20濂溪债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12日
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12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月 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0濂溪债
3、债券代码:152602.SH
4、发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 3个、第 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1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个计息年度
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第 4至第 5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个
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
债券存续期第 6至第 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7年 10月 11日。如投资者在第 3年末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
月 11日;如投资者在第 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为 2020年 10月 12日至 2025年 10月 11日。本期债券
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0月 1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12日至 2023年 10月 1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12%,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1.2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1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
及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
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年 11月 6日
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木樨路 96号
联系人:曾小英
联系电话:0792-8990013
2、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中航产融大厦 32层
联系人:孙宏菁
联系电话:010-5956246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