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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688257):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05-20作者:宸云之家分类:科技创新浏览:89246
原标题: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何洪先生,吴何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公司重要管理者,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激励对象的参与积极性,并能更好地发挥领导者的带头作用,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此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实际控制人之女暨外籍员工XINER WU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外籍员工任公司总裁助理,主要负责公司国际业务,并协助公司总裁管理海外子公司及工程工具事业部。公司境外业务占比一半,该员工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将发挥重要作用。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5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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